G20科技创新:以开放合作助力机制化建设
在2019年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习近平主席指出,商品、资金、技术、人员流通,可以为经济增长提供强劲动力和广阔空间。二十国集团(G20)作为当今世界最重要的经济合作平台之一,要充分利用各成员的比较优势,共同探索科技创新新业态、新模式、新机制,助力各成员乃至世界各国经济腾飞。
科技创新合作为全球经济发展提供强大助推力
G20成立20年来,各成员间经济合作机制不断完善,科技创新合作机制稳步推进,为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强大助推力。
科技创新政策日益完善,环境不断优化。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G20各成员为了进一步促进自身经济增长,增强竞争力,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科技创新举措,制定了面向2020年和2030年的科技创新路线图与引领战略,如加拿大《抓住契机:向科学技术和创新迈进》《法国——欧洲2020》科研战略、《德国工业4.0战略计划实施建议》、英国《我们的增长计划:科学和创新》《美国国家创新战略》等。除此之外,G20成员科技创新环境不断优化,法律法规、市场环境、教育等方面都有明显改善,极大地促进了科技创新的合作与发展。
科技投入不断增长,创新能力持续提高。2016年,G20各成员的国内研发支出总量达16180亿美元(2010年不变价美元),比2007年增加了25.6%,研发支出总量占世界的92%;每百万人口研发人员均值是世界平均水平的2.09倍。不断增加的科研投入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充分保障,显著提高了G20成员的科技创新实力。据世界银行数据统计显示,G20国家(不含欧盟)的专利申请量占世界的97.5%(2017年),科技期刊论文发表量占世界的76.3%(2016年),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占世界的68.7%(2016年)。G20已经成为全球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
不断拓展多边合作,持续探索协同创新。2008年首次开启G20领导人峰会以来,历届会议均在行动计划及合作建议中强调了加强成员间科技创新合作的重要性。例如2016年,峰会主办方中国政府将峰会主题确定为“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倡导创新驱动发展,提出构建“协同、包容、充满活力的全球创新环境”,发布了《二十国集团创新增长蓝图》《2016年二十国集团创新行动计划》等一系列成果文件,将科技创新合作的地位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各成员还积极探索合理、高效的协同创新模式,加快构建“协同、合作、开放、包容”的创新长效机制,提倡创新伙伴和利益攸关方开展密切对话,寻找应对全球挑战的创新型解决方案,推动各国科技创新发展。
国际科技合作趋势日渐增强,新兴市场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在不断缩小。虽然发达国家仍然集聚了大部分科技创新资源,在科技创新领域中占据绝对领先地位,但是其资源优势正在逐步缩小,新兴市场国家已成为推动全球科技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国、土耳其、印度等国家,优势技术领域在增多,美、德、英等国家,在多个领域的领先优势有所下降。当然,在较长时期内,发达国家仍将是全球科学技术的主要源头、人才高地和全球创新的核心地带。适应全球创新态势,加强G20各成员中新兴市场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是历史的选择、时代的选择。
着力构建科技创新开放合作机制
创新是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动力,G20应该坚持开放包容的创新机制,加强多边科技创新交流与合作,有效形成科技创新合力,为此,可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推动:
巩固高层互信合作机制。这是推动G20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的基础。增进政治互信,密切高层往来,继续推进G20创新部长会议机制,扩大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等各层次交流,将国与国之间的政治互信有效地转化为推进科技创新合作的原动力,从机制上防止国家间科技创新合作出现摩擦和冲突。积极探索扩大科技创新合作的有效途径,推动G20各成员在科技创新领域进行建设性互动,有效协调科技创新机构间的合作矛盾。
健全利益共享机制。这是推进G20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的关键。G20各成员要充分考虑科技创新合作的独特性,坚持互惠互利原则,投入、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效率与公平并重原则,信息透明原则,对利益分配进行协商,最大限度地避免利益分配方案的不对称性。同时,还要注意以下问题:机制的设计应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促进研究成果商业化应用,又要促进研发机构、部门的科学技术开发;对处于不同阶段的科技创新成果,要有明确界定,最大限度避免纠纷、减少争议,以确保合作顺利进行;对于科技创新成果的所有权,成果的保护、利用、传播、转让与许可,成果的访问权等,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减少由此引起的纷争;注重保护各合作方自身的知识产权,采取合理的措施,鼓励在各合作方本国或本地区开展科技创新成果的传播与利用。
建立健全管理服务机制。这是推进G20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的重要支撑。G20各成员应继续完善本国或本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加强在G20框架下的科技创新政策协调,建立更为广泛、更多层次的双边及多边创新对话机制,破除技术扩散、转移的制度壁垒,加强合作主体之间的沟通协调,消除双边或多边的摩擦和冲突,充分保障合作主体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的管理服务职能,建立健全多元科技创新合作管理服务体系,搭建G20科技创新合作平台,帮助高校、企业及科研机构深入开展科技创新合作,鼓励国际科技创新联合投资。
完善信息保障机制。这是推动G20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的有力保证。G20各成员应加速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互联网技术和应用创新合作交流,大力推进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的科技创新合作,缩小国家间、地区间的数字鸿沟,促进互联互通,确保互联网信息技术能在G20各成员,尤其是在新兴市场国家中得到更加广泛的应用,为科技创新合作提供有力保证。
积极落实G20科技创新部长会议精神
为有效推动G20各成员在科技创新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充分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发展的历史性机遇,应积极落实G20科技创新部长会议精神,开创科技创新开放合作的崭新局面。
增强科技创新合作共识,协调各国创新发展。充分利用各种国际交流平台,拓展全方位对话通道,加强信息沟通和分享,进一步推动务实合作;积极宣传科技创新理念,大力推广科技创新合作成功案例;鼓励G20各成员加快出台创新合作的战略、政策和措施,支持政策与实践方面的合作,加强科技创新合作的协调性、连贯性,确保创新合作政策能够协调共享、优势互补、共同促进。
加快推进创新创业合作,提升科技创新合作成效。建立G20创新创业服务合作平台,为创新创业创造提供必要支持。加快设立双边或多边科技创新合作联系机构,不断扩大科技创新合作领域,从传统的汽车、电子等少数行业,扩展到信息技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新能源、现代农业等多个领域。鼓励各成员合作建立科技创新集群和园区,为科技创新合作的发展、创新创业项目的推进、创新应用的产业化等提供有效载体和平台;支持科技创新聚集区与园区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扩大科技创新合作的共享效应和规模效应,提高科技创新合作成效。
不断强化研究项目合作,夯实科技创新合作基础。鼓励各成员加大对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支持力度,推进基础性、前沿性、战略性技术研发合作项目和成果应用。积极探索科技创新研究项目合作新模式,建立联合实验室、联合研究中心等合作平台。开展专门的科技创新研究项目,吸引各成员国参加,发挥各自优势,建立科技创新研究项目协作网络,由各合作方共同投入、共同承担、共同评价和共同推广。不断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机制和项目成果保护机制,促进研究项目成果的开放共享。
大力推动人力资源交流合作,挖掘科技创新合作潜力。在G20合作框架内,召开多层次的各类科技人才会议,建立更加便利、自由的人才流动机制,打造科技创新人才交流平台,设计各类人才交流合作项目,为各类人才尤其是青年人才的国际流动提供更多便利。促进人才交流合作,提高人才配置效率,引导人才更好地为各国科技创新服务,扩大科技人才外溢效应。鼓励发达国家的高校、培训机构、研发机构等,通过技术传播和人才交流,帮助发展中国家培养人才,提高人才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