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开发研究院章程
第一条 定名为西部开发研究院。
第二条 西部开发研究院的性质为:综合研究性、非盈利性组织机构。主要职能是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社会道德规范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积极配合我国“一带一路”倡议,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发展提供经济、科技、教育和民生等领域的理论依据。
第三条 西部开发研究院的业务范围是:
1、积极宣传党和国家关于“一带一路”倡议的各项方针政策,紧紧围绕国家战略部署开展工作,为推动和促进西部地区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作贡献;
2、积极参与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乡村振兴、绿色发展、科技创新,积极开展推动西部地区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研究,为决策部门提供理论依据;
3、积极组织和参与西部地区相关的各种交流活动,为西部地区发展搭建国内国际交流合作平台;
4、收集、整理和研究国内外经济技术发展的最新信息,为西部地区提供信息参考。
5、围绕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加强与西部地区政府间的合作,为社会各界投资、建设西部提供优质咨询服务;
6、开展有利于加快西部地区发展的相关活动,助力提升西部产业区域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为西部经济建设赋能。
第四条 西部开发研究院机构设置
综合处:保障本院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科研处:负责各项研究业务的开展。
西部开发研究院将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的前提下,贯彻落实我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方针政策,充分发挥自身桥梁纽带作用,以改革开放创新为依托,积极开展各项旨在推动“一带一路”倡议的研究工作,推动和振兴中国西部地区区域经济的发展,为促进西部地区发展动力增强、产业结构升级、民生不断改善而不懈努力,并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合作发展在法律、经济、民生、教育、文化等方面提供理论参考依据。
党的十九大吹响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时代号角,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我们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各项工作和任务,作为我们今后工作的重点并认真加以贯彻落实。新时代、新起点、新使命,我们将继续秉持“开发西部、发展西部、服务西部、奉献西部”的办院理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砥砺奋进,继续前行,在推进“一带一路”合作发展的征程中作出新的成就,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